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燻蒸處理/熱處理
輸出木質包裝材料燻蒸/熱處理標準作業程序
為防範國外林木有害生物經由木材產品侵入為害,以確保國內森林產業之永續發展及生態環境之平衡,並確保輸出木質包裝材料或其產品符合輸入國家地區植物檢疫機構之檢疫處理要求,依據現行農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規定,及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規定(ISPM 15),執行輸出木質包裝材料檢疫燻蒸、熱處理作業。
燻蒸方式:
溴化甲烷(Methyl bromide,CH3Br) 燻蒸(煙燻)處理:
測量燻蒸室內溫度、依燻蒸基準計算投藥量。最低溫度不得低於10。C,燻蒸時間最少應為24小時。
溫度 | 劑量 | 最低濃度(g/m3) | |||
2小時 | 4小時 | 12小時 | 24小時 | ||
≧21℃ | 48 | 36 | 31 | 28 | 24 |
≧16℃ | 56 | 42 | 36 | 32 | 28 |
≧10℃ | 64 | 48 | 42 | 36 | 32 |
熱處理方式:
1.測量木材尺寸為熱處理加熱溫基準。
2.將溫度探針依前、中、後植入木材中,外部以批土填滿。
3.啟動溫度記錄器,紀錄加溫過程。
4.溫度探針達56℃並持續30分鐘,完成熱處理作業程序。